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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首例--谁获得代生孩子的监护权?法院案件的判决书告诉你答案!

时间:2022-12-26 | 栏目:邵阳试管 | 点击:399次

  原标题:全国首例--谁获得了婴童孩子的抚养权?法院案件判决书告诉你答案。

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婴童是违法的,那么,国内首例因婴童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是什么?谁最终获得了婴童产生的孩子的监护权?下面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起 "婴童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"。

  人物关系图如下。

  本案的简要描述。

  1. 罗某甲和谢某某的儿子罗某乙与陈某(均为再婚)结婚,因陈某患有供卵试管症,罗某乙和陈某夫妇通过供精供卵三代试管结合胚胎移植技术,由罗某乙出资购买他人的卵子并提供精子,由罗某乙婴童。

全国首例--谁获得代生孩子的监护权?法院案件的判决书告诉你答案!

  2、后两个孩子(罗某丁、罗某戊)出生后与罗某乙、陈某共同生活。

  3、罗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,此后陈某与罗某丁、罗某戊生活至今。

  4、罗某甲、谢某某起诉陈某,主张抚养权。

  法院判决。

  I. 通过婴童出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的确定?

  人工生殖技术包括 1、人工体内授精;2、人工供精供卵做试管代生-胚胎移植(俗称供卵代怀做供卵试管);3、婴童。其中前两项已被大多数国家承认,包括中国。

 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婴童的法律地位,因为怀孕和分娩的部分是由不孕夫妇的妻子转移到其他妇女身上,从而背离了 "谁生谁就是母亲 "的原则和由此建立的法律体系。

  本案中,关于婴童者所生子女,罗某丁、罗某武?

  本案中,对于罗某丁和罗某戊的子女,根据 "生者为母 "的原则,认定生母为婴童人。

  由于罗某乙与两个孩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,因此生父为罗某乙。

  由于罗乙和婴童者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,因此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。

  二、陈某与罗某丁、罗某戊是否建立拟制血缘关系。

  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拟制血缘关系。

  拟制血缘关系包括养父母-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-子女关系。

  (一)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?

  我国《收养法》明确规定了收养应履行的法律程序,即收养必须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成立。本案中,罗某乙和陈某没有履行收养手续,所以没有建立收养关系。

  (二)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关系。

  夫妻一方婚前有非婚生子女,婚后另一方接受该子女并与之共同生活,且有同时抚养、教育该子女的事实,则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。

  但本案中,孩子是婚后非婚生子女,其与另一方作为拟制血亲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?

  本院认为,夫妻一方婚后所生的非婚生子女,如果该配偶知道并接受非亲生父母为其子女,且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,并履行了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,则与另一方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。至于孩子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出生的权?法院案件的判决书告诉你答案!,并不是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实质要件。

  因此,陈某与孩子形成的是抚养型继父母与子女关系。

  三、本案中罗某丁、罗某戊的抚养权问题。

 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应适用亲子关系的规定。从抚养顺序上看,陈某某作为祖父母,对罗某甲、谢某某有优先权。其次,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,综合考虑双方的监护权全国首例--谁获得代生孩子的监护、孩子对生活环境和情感的需要、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因素,将监护权归于陈某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
  据此,法院认定罗某丁、罗某戊的监护权应归陈某。

  资料来源: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22)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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